释义 |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人包括加工合同中的定做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另外,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中,双方均享有解除权,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 法律分析 单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人: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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