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胁从犯应怎样量刑 |
释义 |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特征是在主观上不愿意参与但受到暴力威胁,客观上表现消极。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况,不包括被诱骗参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非完全丧失自由意志,仅有部分选择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胁从犯,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胁从犯的量刑标准与刑罚幅度 胁从犯的量刑标准与刑罚幅度是在刑事司法中对于胁从犯罪行的处罚程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胁从犯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或提供帮助的人员。对于胁从犯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等。刑罚幅度则是指刑法对于胁从犯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的程度。根据犯罪的轻重不同,胁从犯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因此,对于胁从犯的量刑标准与刑罚幅度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胁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的人,其特征是在主观上虽然明知自己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内心并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只是受到他人暴力威胁才参与。在客观上,胁从犯的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的量刑标准与刑罚幅度需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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