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