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也是直系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一是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不同辈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三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