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直招,最后签的却是劳务派遣合同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劳动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不得分割连续用工期限签订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拓展延伸 公司用虚假承诺欺骗求职者,最终签署劳务派遣合同 揭露公司虚假承诺,防止求职者陷入劳务派遣陷阱。公司以直招为噱头吸引求职者,然而最终却签署劳务派遣合同,使求职者陷入不稳定的工作状态。这种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求职者的权益,使其失去了正式员工的福利和保障。我们应该警惕并揭露这种虚假承诺的做法,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求职者也应提高警惕,了解劳务派遣合同的风险,并选择那些真正诚信的雇主,确保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揭露公司虚假承诺,防止求职者陷入劳务派遣陷阱。公司以直招为噱头吸引求职者,使其陷入不稳定的工作状态。这种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求职者的权益,使其失去了正式员工的福利和保障。加强监管,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求职者应提高警惕,了解劳务派遣合同的风险,并选择真正诚信的雇主,确保工作和生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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