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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收受多少礼品违法
释义
    刑法收受多少礼品违法,应分情况讨论:
    首先,一般情况下,刑法并未规定收受礼品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违法。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收受礼品这一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也将有所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且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可能构成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可能构成的则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次,受贿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关于数额的认定标准也有区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受贿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存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时,即达到受贿罪的起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礼品,数额达六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受贿罪
    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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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