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何解除失信人员限制? 失信人员需要偿还清所有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失信人限制,限制高消费一般5年后自动解除。 以上就是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内容,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下。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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