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健康证二次复检不合格,可再次体检并尽早治疗,具体内容如下: 1、健康证办理人员接到不合格通知后,需要到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早查出毛病早治,治疗成功后可以重新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2、健康证办理人员如多次体检均不合格,证明不适合从事卫生与食品相关行业,无需办理健康证。 健康证办理程序如下: 1、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2、主要检查项目: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法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