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京农村土地转让的条件 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南京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