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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农村土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南京农村土地转让的条件
    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南京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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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