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帮助吗 |
释义 | 可以。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 一、婚后房价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双方应当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除和修建。离婚时产权不变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属于对方的增值部分由产权人折价补偿;房屋扩建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期间,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另一方给予的一次性帮助。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如果离婚时,一方无住房的。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结婚10年婚前房产离婚要怎么分 结婚10年婚前房产离婚分割如下: 1、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无其他约定,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有共同还贷行为,属于债权关系,房产归属的一方要对另一方对方做出补偿。 2、登记在双方名下,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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