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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诉讼要怎样确认诉讼被告
释义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将公司或股东列为被告;股东与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将股东或利益第三人列为被告,有必要时,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一、股权转让纠纷是否立公司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纠纷,立公司为第三人,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如何区别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如下: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概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与其他股东不同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人利益受到公司侵害的股东而设立的保护制度,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小股东对大股东保护下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是公平保护小股东权益。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是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法定或约定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与股东股份有关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浪费公司资产。比如董事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直接诉讼中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视为双重诉讼,即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者其他赔偿的诉讼,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上述诉讼。因此,衍生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三方诉讼,股东是原告,受害者是被告。虽然公司可能因为大股东的控制而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衍生诉讼中应始终以原告的名义出席诉讼。
    (4)诉讼形式不同。根据参与诉讼的原告数量的不同,直接诉讼可以采取普通诉讼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衍生诉讼一般采。
    三、股东从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在程序合法、目的合理,具有还款意图、计划和能力,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大部分的抽逃出资均是以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往往适用从严标准,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下,法院往往会将股东向公司之间的借款,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抽逃出资往往具有“现实的损害性”,即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资金,造成公司财产永久性流失,降低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2、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公司不得向其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股东向公司借款,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3、是否存在“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具有合理目的及用途,是否签订了股东借款协议,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市场化利率、是否有担保或保证等因素,都将影响借款性质的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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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5: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