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 (一)首部 1、标题和文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原告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3)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等事项。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等事项。 3、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 (二)正文 1、事实。第一审判决应写明两方面内容: (1)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理由是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法理和法律、法规的条文。这一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 3、结论。结论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结论分四种情况,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强制履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三)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判决书日期和书记员签名等。 1、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写明诉讼费用名称和原告或被告应负担的数额。 2、交待上诉的权利。 3、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 4、判决的日期和院印。 5、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印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