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戒毒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
释义 | 强制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戒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可延长但不超过一年。戒毒人员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适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情况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等,这些人员在外戒毒并受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一、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么?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只有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五种行政处罚。 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管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而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的检查。强制戒毒所以外的人员给戒毒人员的物品、信件,必须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检查。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到戒毒所执行?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结语 强制戒毒是公安管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可延长但不超过一年。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期限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某些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等,不适宜收入强制戒毒所执行,而应在外戒毒。公安机关负责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监督管理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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