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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数民族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释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允许当事人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是各民族平等的具体表现,也是各民族平等的重要的法律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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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