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姻法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所以,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财产、财产、债务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条件就是双方自愿。 那么,如果离婚事宜协商不了,夫、妻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