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