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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未遂与预备区别
释义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界定如下: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案例】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账户。【判决】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拐卖儿童罪是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不可以。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我国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着手实行犯罪阶段,即必须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所以,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案例】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共谋偷盗小孩到广东省卖。经踩点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到某县某镇某村3组村民赵宗松家,由赵某某望哨,李某某、蔺某某撬门入室将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出生8个月)抱出后到李某某家,后又将赵某转移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陈某某家。案发后李某某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某抱至赵某某家附近后外逃。2008年4月15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解析】本案中,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共谋偷盗小孩到广东省卖,具有“出卖”的目的。由赵某某望哨,李某某、蔺某某撬门入室将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出生8个月)抱出后到李某某家,后又将赵某转移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陈某某家,这个过程中包含了两个行为:一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二是中转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的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案发后李某某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某抱至赵某某家附近,是李某某自动放弃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的表现,这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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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