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在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建造房屋的申请资料 根据《房屋的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3、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的报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图; 6、其他必要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