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招标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违法行为包括不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及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违法者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对于使用国有资产的项目可以暂停执行或资金拨付。此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分。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项目质量。 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行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项目单位如果对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即构成违法。 2、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改进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不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抵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项目的,由于立法不可以将现实生活中可以再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结语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将被分割成多个小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并可能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可达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对于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违法行为包括未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将招标项目分割规避招标以及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项目质量。因此,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确保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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