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例如泄露招标方案或恶意竞标等行为,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招标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雇佣关系,招标方和投标方均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利益和权益。因此,如果招标方在场景中受到了投标方不当行为的损害,投标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以认定其投标行为无效:(一)以贿赂、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串通投标的;(三)明知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不真实而故意隐瞒的;(四)有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