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中介经纪人员的义务主要有: 1、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2、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对象; 3、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完整、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4、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5、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