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单独出售需要满足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即使共有人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也不能单方面决定出售。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共有人之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共有比例享有共有物的收益和负担共有物的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持有的份额享有收益和负担费用。” 2.《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宜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参照通行的商业惯例。” 因此,单独出售共有房屋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违反此规定的处置行为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