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准许,即:(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刑事辩护证据有哪些? 以下属于刑事辩护证据: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什么情况需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下列情况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资质或专门知识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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