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2、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要求意见书;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5、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6、如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出具进省核验手续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