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