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殴打怎么量刑 |
释义 |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殴打他人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范围内从重判罚。如果行为人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且具有一般的殴打行为,则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行为人进行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致人重伤的话,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二、非法拘禁殴打行为怎么认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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