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中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等。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