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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释义
    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规定: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如当事人为协议离婚的,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外,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体仅限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过错方无权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则双方均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过错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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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