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
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规定: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如当事人为协议离婚的,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外,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体仅限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过错方无权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则双方均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过错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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