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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还有哪些法律对侵权责任有规定
释义
    1.侵害物权责任。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规定;
    2.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作了规定;
    3.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等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作了规定;
    4.商事侵权责任。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作了规定;
    5.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作了规定;
    6.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规定;
    7.环境污染责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了规定;
    8.生产事故责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作了规定;
    9.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作了规定;
    10.其他侵权责任。人民防空法、公路法等法律作了规定。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因此,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至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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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