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共有产权房?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共同共有房产的执行方式,包括评估房屋、确定双方份额、补偿或拍卖房屋等。对于非债务人仅有此处居所的情况,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共同共有的房产,而且两人名下只有此房产,可以执行,首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双方份额,获得房屋人对未获得房屋人进行补偿,或将房屋拍卖,由当时人重新买房。如非债务人一方仅有此处居所,则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拓展延伸 解析: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共有产权房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共有产权房权益是确保公平和合法的住房分配的重要途径。共有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共有产权房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追究侵权责任等。法律的保护可以确保共有产权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住房保障机制。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共有产权房权益对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共有产权房权益,确保公平和合法的住房分配。共有产权房作为低收入群体的解决方案,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手段维护。法律的保护确保共有产权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合理住房保障。维护共有产权房权益对社会公平和稳定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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