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条件和对象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法律依据: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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