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劳动法加班费 |
释义 | 深圳劳动法加班费如下: 1、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4、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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