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二、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三、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四、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五、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六、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