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贫困户跨区域看病报销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医保系统能自动识别该患者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未能识别的,由贫困户出示扶贫手册或相关证明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贫困患者参保身份和扶贫救助对象身份后,不收取住院押金,直接办理相关诊疗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收存相关证件材料。 3、贫困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特困人员的民政医疗救助等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并办理出院手续。 4、民政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保险不能即时结算的,属于民政医疗救助的,贫困患者可在出院二个月内到所在乡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属于商业补充保险的,贫困患者可在出院二个月内到人民财产保险灵川公司申请赔付。 5、符合各项医保报销和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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