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而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而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的援助。 综上所述,文字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还不可下定论,但如果文字作品标题被他人侵犯,可用不正当商业竞争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人民法院是会受理审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