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唯一住房预留租金的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是执行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而上文案例中因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而导致的腾房僵局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对唯一住房的有限执行是基于宪法规定的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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