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之一,也是裁决下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当被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原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的,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