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授权委托人,应当承担委托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责任。如果受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在这个过程中与他人订立合同等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 2、超过一定权限的,授权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追偿。作为被授权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那么在委托人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后,可以在赔偿的范围内,对受托人进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