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则会以原先的实际工作地点、待遇作为认定依据。单位擅自变更的,如果没有劳动者同意,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实际的合同履行。 这里所说的实际的合同并不等同于原来所签的书面那份合同,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双方或因约定不明确而没有完全按原来书面的合同约定来履行,而双方原来的劳动过程中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待遇等互相认可,视为互相对合同有了明确内容和更改,即为新合同(事实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