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问问劳动合同约定模糊岗位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内部规章和劳动合同,实际依据主要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求和对员工考核的结果。对员工的职、薪升降,岗位调整,虽说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机制,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员工的职、岗、薪进行变动,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应依法进行。而具体到某一位员工的职、岗、薪是否需要调整,则主要看其整体状况和表现,例如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与业绩、知识技能水平等,是否与本职、本岗工作的要求相符合。而作出是否相符的判断,则应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员工进行考核。将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前述可知,劳动合同也是职、岗薪调整机制建立和实现的重要形式。此外,还可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这是对员工岗位调整所作的变更性约定。看了你说的劳动合同约定模糊岗位你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什么都要走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要通过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来实现对员工职、岗、薪调整的管理机制,其客观依据,则主要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状况和需求,以及对员工整体表现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是否增减工作岗位、员工的工资福利;如何设置内部管理机构、确定劳动定员定额等,无一不取决于其生产经营状况和需求。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两类条款,一是必备条款,二是约定条款。在必备条款中可以有约定的内容,而约定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对员工职、薪升降,岗位调整的内容,既可在必备条款中约定,也可在约定条款中约定。例如:必备条款中有一项“工作内容”,用人单位(称甲方)与劳动者(称乙方)可在其中约定:“因甲方经营需要,乙方同意在不变更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安排的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工作。新岗位工资标准高于原岗位时,甲方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时,乙方原岗位工资标准不变。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乙方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恢复原岗位工资”。这是对员工岗位作临时性调整的一种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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