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释审查期限何时届满?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了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和通知要求。对于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很难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不应再适用取保候审,因为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不符合立法精神。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案件未审结或撤销时,需向检察院或公安局申请释放证明或撤案,以保障被告人的真正自由。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根据这一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这里法律规定采取的是应当(必须)及时解除,是为了还其人以自由;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让其及他人知道其已经获得自由。取保候审不能自动解除,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解除,但目前对司法机关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很难通过法律程序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投诉,要求给出合理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还能否继续适用? 应当认为,不能够再次适用取保候审,因为适用取保候审不仅要考虑到刑期,也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第一次适用了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去犯罪,就证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仍然会危害社会,不符合设定取保候审的立法精神,因此,不能够再次适用。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案件没有审结或者被撤销的该怎么办? 因为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案件没有审结或者撤销的话,说明其仍然是有犯罪嫌疑人的,就会留有案底,对其非常不利,只有找到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查清楚后,发给释放证明或者撤案,这样才能在法律上还给其真正的自由,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然而,目前司法机关未能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较为普遍,尽管对此投诉,但很难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情况,应当认为不应再次适用取保候审,因为这违背了立法精神。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但案件未审结或被撤销的情况,必须向检察院或公安局了解情况,以便给予释放证明或撤案,确保其真正获得自由,恢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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