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补偿人家庭成员不属于基本安置人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计入安置人口: 1、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且享受实施范围所在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基本安置人口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改后出生且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的子女; 3、基本安置人口户籍在被补偿房屋住址的初婚配偶、丧偶再婚配偶。 4、被补偿人父母享受实施范围所在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人口股待遇但无集体土地住房的,经被补偿人父母本人同意,村出具相关证明后可计入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父母与子女分别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其对应住房内计算安置人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