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证明应当这样写:男女双方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分居,比如不是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家庭原因而分居,同时分居的时间已经满2年,然后让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样就可以证明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没有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就无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