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间接正犯要承担所有责任 |
释义 | 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因此间接正犯承担所有的责任。 一、间接正犯的法律形态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二、间接正犯的种类 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 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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