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抵押财产转让不影响抵押权,但抵押人需通知抵押权人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超额部分。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满足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且非债权人原因所致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一般自该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结语 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并无直接联系,也不会互相影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益,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抵押权的实现需满足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且非其造成的条件。请注意,若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