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坐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高度、停车场、工程管线综合和竖向设计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六)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事项。 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有意向的受让方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用地和高、新技术园区用地除外。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直接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投标者按规定的投标时间,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并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不低于二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与市、县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出让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数退还。 (五)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开标、评标、决标应邀请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人员到参加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时限起二十日内完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有哪些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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