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拒绝接房的开发商可以拒绝开发商收房么 |
释义 | 交房时开发商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件,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购买商品房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收房? 购买商品房下列情况下可不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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