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一次犯罪中止 |
释义 | 犯罪中止的认定: 1、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2、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 一、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双方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人即使是犯罪中止,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放弃自己已经实施既遂的犯罪行为,不能将其定性为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既遂了。 二、诈骗团伙解散算犯罪中止吗 诈骗团伙解散是否算犯罪中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拐卖儿童罪是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不可以。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我国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着手实行犯罪阶段,即必须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所以,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案例】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共谋偷盗小孩到广东省卖。经踩点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到某县某镇某村3组村民赵宗松家,由赵某某望哨,李某某、蔺某某撬门入室将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出生8个月)抱出后到李某某家,后又将赵某转移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陈某某家。案发后李某某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某抱至赵某某家附近后外逃。2008年4月15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解析】本案中,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共谋偷盗小孩到广东省卖,具有“出卖”的目的。由赵某某望哨,李某某、蔺某某撬门入室将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出生8个月)抱出后到李某某家,后又将赵某转移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陈某某家,这个过程中包含了两个行为:一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二是中转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的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案发后李某某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某抱至赵某某家附近,是李某某自动放弃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的表现,这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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