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 经营范围 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 临时工 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 工伤 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 工伤待遇 。 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 施工合同 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 转包 合同无效 , 无效合同 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 工伤事故 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