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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领养儿童有什么规定
释义
    一、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必须是还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例如:四川地震出现最多的可能是第一种:丧失父母的孤儿。这里指的丧失父母指的是父母双亡,而不是丧失父母中的一个。
    二、办理收养的具体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比如,这次四川地震的孤儿,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但是要和收养人的经济水平相一致。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没有结婚的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男子收养女性儿童,年龄差距应当在四十岁以上。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即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收养他们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如果是华侨的话,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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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9:35:45